茶企风采 茶叶协会 理事名单 授权专卖 商标申请 行业专家 商标使用

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简介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由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进行西湖龙井茶生产、加工、流通等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代表、西湖龙井茶生产大户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区域性、协作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加强西湖龙井茶保护和加快西湖龙井茶产业化建设,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共同发展的社团法人。协会现有个人会员80名,团体会员27名,拥有中、高级职称等专业人才数名,茶企老总、相关政府职能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担任协会理事会成员。

    协会曾承担过浙江省特色基地建设、浙江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等项目,取得很好的成绩。协会承担西湖龙井茶行业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防伪标识的发放与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的开办和管理工作,承担西湖龙井茶品牌宣传和保护工作。协会还组织企业参加茶展、茶博会,宣传品牌;组织企业进行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认证,提高西湖龙井茶的产品质量;组织企业进行茶叶基地建设、茶厂改造,增强基础设施建设。协会成立五年多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国内第一个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为地理标志产品)、第一个实施全程防伪标识管理,第一个获得国家名牌农产品的茶叶产品、第一个实施专卖店管理的农产品,各项工作处于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号召力。

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单位

1

陈春仁

男

中共

杭州西湖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2

陈凤仙

女

中共

杭州西湖龙井茶核心产区商会副秘书长

3

陈剑立

男

中共

杭州市西湖街道满觉陇村党支部书记

4

仇肯堂

男

 

杭州张一元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仇世昌

男

 

杭州帅印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6

冯雪昌

男

 

西湖区双浦镇农技推广站工程师

7

葛维敏

男

中共

杭州转塘街道农技推广站农技员

8

葛正华

男

中共

杭州宏达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9

胡  醒

男

 

杭州顶峰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黄  诚

男

中共

杭州老焦山茶叶专业合作社社长

11

姜爱芹

女

中共

杭州龙冠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12

李晓军

男

民建

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13

卢江梅

女

 

杭州正浩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14

陆耿林

男

 

杭州之江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15

欧阳桂莲

女

 

留下街道经发科农技员

16

戚英杰

男

中共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17

商建农

男

九三学社

西湖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推广研究员

18

邵彩玲

女

中共

杭州晓山弯茶叶专业合作社副社长

19

邵明华

男

 

杭州御野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

石碧鹏

男

 

杭州三和萃茶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1

王建宏

男

 

杭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22

应祖发

男

中共

杭州龙发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23

游红英

女

中共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总经理

24

张关富

男

 

杭州福海堂茶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5

周生德

男

中共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26

朱  翔

男

中共

杭州市西湖街道梅家坞村党支部书记

27

祝百昌

男

中共

杭州龙井茶叶集团公司董事长

注:排名不分先后

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单位

1

官少辉

男

民革

西湖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会长:商建农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推广研究员

副会长:祝百昌 杭州龙井茶叶集团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戚英杰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卢江梅 杭州正浩茶叶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胡醒 杭州顶峰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秘书长:陈凤仙 杭州西湖龙井茶核心产区商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葛维敏 杭州市转塘街道农技推广站农技员

副秘书长:欧阳桂莲 杭州市留下街道经发科农技员

副秘书长:冯雪昌 西湖区双浦镇农技推广站工程师

副秘书长:杨宇宙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艺师

西湖龙井国内授权专卖店名单

编号

开办企业

品牌

开办城市

专卖店详细地址

专卖店电话

 

001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

贡

杭州

灵隐路38号

0571-87962219

 

002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

狮

杭州

曙光路5号 
杭州龙发茶叶有限公司

0571-87035396

 

003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西湖

杭州

杭州清河坊187号

0571-87807457

 

005

杭州龙发茶叶有限公司

六和塔

杭州

杭州平海路30号

0571-87080118

 

006

杭州西湖龙井实业有限公司

梅

杭州

杭州教工路125号

0571-88082801

 

023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西湖

杭州

延安路296号(老118号)

0571-87781024

 

033

杭州翠峰茶叶工贸有限公司

颐

杭州

上城区西湖大道68号

0571-87814597

 

035

杭州龙发茶叶有限公司

六和塔

杭州

杭州邮电路90号

0571-87919373

 

030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

狮

杭州

杭州延安路214号杭州龙发茶叶有限公司

0571-87922898

 

037

杭州顶峰茶叶有限公司

顶峰

杭州

莫干山路138号

0571-88079018

 

039

杭州龙冠实业有限公司

七佛

龙冠

杭州

文三路348号

0571-86653159

 

040

杭州御牌茗茶总公司

御

杭州

华商超市(专卖点)

0571-87421183

 

046

杭州五云山茶叶有限公司

狮梅

杭州

杭州市体育场路411号(宏都宾馆外)

0571-87091668

 

043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西湖

萧山

杭州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707号

0571-86436483

 

036

杭州西湖区茶叶有限公司

井

宁波

彩虹南路29号宁波东鼎泰精工茶叶有限公司

0574-87832553

编号

开办企业

品牌

开办城市

专卖店详细地址

专卖店电话

 

007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

贡

北京

北京市王府井大街180号北京吴裕泰茶叶公司

010-84174047

 

008

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御

北京

北京市马连道中国茶叶总公司茶城

010-63442023

 

009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

狮

北京

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4号元长厚茶叶有限公司

010-66175860

 

011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西湖

北京

北京前门大街9号北京庆林春茶庄

010-63037117

 

010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西湖

北京

宣武区大栅栏街22号北京张一元茶叶公司

010-63034001

 

027

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御

北京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东安市场)

010-65281300

 

015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

贡

上海

中山西路520号天山茶城8号摊位

021-52530710

 

016

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御

上海

福建中路331号上海浙江茶叶公司

021-63224680

 

017

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御

上海

淮海中路853号上海黄山茶叶公司

021-63010309

 

018

杭州龙都茶业有限公司

龙坞

上海

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247号

021-51000571

 

019

杭州新龙茶叶有限公司

御乾

上海

延安东路371号上海汪怡记茶庄

021-63736287

 

020

杭州西坞茶业有限公司

西坞

上海

上海田林东路339号上海景春茶叶有限公司

021-54971966

 

021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

贡

西安

陕西西安西一路242号陕西华秦茶叶有限公司

029-83298971

 

022

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御

香港

香港国际机场候机大厅

852-28581793

 

028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

贡

扬州

扬州市文昌中路640号

0514-7345907

 

029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

狮

济南

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88号

0531-85993335

 

038

杭州宏达茶叶有限公司

虹

长春

长春汽车城明任家园B区3栋4号

0431-85757373

 

045

杭州德和茶叶有限公司

禄裕

重庆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

0571-87422216

 

047

杭州西湖龙井茶叶有限公司

贡

天津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20号

022-83690070

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确认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保护西湖龙井茶声誉,使广大消费者能够买到西湖产区的正宗龙井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府纪要〔2004〕76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今后龙井茶专卖店的评审确认工作由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为了在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确认和管理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确认和管理办法。

一、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定义

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经过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确认授牌,专门经营产自龙井茶西湖产区、并在当地经龙井茶传统炒制工艺制成的西湖龙井茶专业经销单位。

二、申办资质要求

企业申请开办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必须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必须是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茶叶经营资质。

2、遵纪守法,不销售劣质茶叶、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和不良记录,近二年来,国家、省、市各项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

3、申办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企业销售西湖产区的西湖龙井茶年平均每家专卖店(点)年销售西湖龙井茶3吨以上(以企业换用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量为准)。

4、有较为完善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经销的西湖龙井茶质量必须符合杭州市《龙井茶》地方标准的要求。

5、申办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的企业必须承诺按照协会注册专利的统一的西湖龙井茶专卖店门面进行装潢,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否则只能申办西湖龙井茶专卖点。

此外,企业获区或以上龙头企业称号,产品获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等荣誉的有优先申办权。

三、申办受理和确认程序

1、由申办企业提出申请,报协会下设的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管理办公室材料初审、受理。申办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开办规模、地点、运作方案及所在乡镇意见)。(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获奖产品证书复印件。(5)近二年省、市抽查检测报告复印件。(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受理企业申请后,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商贸、工商、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组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协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审批,准予筹备开办。每年审核、审定1次,八月底以前材料受理完毕,十月底以前完成审批。

3、申办企业在收到批文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专卖店(点)筹备工作,正式开张营业。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好有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4、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开张营业一个月内,由承办企业向协会提出验收授牌申请,按管理办法验收合格,由协会给予授牌,并备案。

四、专卖店总体布局

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数量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规划,从严控制。

五、管理要求

1、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湖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并自觉服从协会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2、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销售的绿茶类产品仅限于产自西湖产区的龙井茶,所卖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标签必须符合国标GB7718和龙井茶专用标识制度的要求。确因经营需要销售其他类别茶叶的,要分柜陈列,并不得超过该店面积的1/3和产品的1/3。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醒目处必须陈列产自西湖产区的龙井茶。

3、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必须严格遵守杭州市龙井茶防伪标识使用和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进货量、存货量、销售量的登记制度,做到帐货相符。

4、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授牌实行定点授牌,专卖店变更经营地点必须把原牌匾交回,重新申请,不得自行更换专卖店(点)的经营地点。

5、对已授予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商店,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若质量检查中不合格,又不进行认真整改或存在帐货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假冒产地,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和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将取消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经营资格,由协会收回所授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6、协会成立龙井茶专卖店(点)管理办公室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杭州市西湖龙井茶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申办受理和专卖店(点)产品质量抽样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库成员由省、市、区政府有关领导,省、市、区农业、工商、质监、财税等部门,企业所在乡镇政府,省、市茶叶专家,协会理事等组成,每次专卖店(点)开办评审专家组在专家库名单中抽取5-7名,具体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

本办法由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报办法

(试用稿)

(2011年8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特制订“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报办法:

一、“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生产地域应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范围是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等四个乡镇(街道)。

2、实际使用者企业的产地与注册地应在生产地域范围内。

3、生产单位具有《营业执照》、《全国工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4、企业业主应具备标准化生产意识,按《 DB3301/ T 005西湖龙井茶》系列标准组织生产。

(二)茶农以村(社)经济合作社或茶叶专业合作社形式集体申请,必须提供《法人证书》、社员名单、管理机构和人员及管理办法。

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程序手续

1、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向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送验《营业执照》、《全国工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经济合作社或茶叶专业合作社形式集体申请的,必须提供《法人证书》、社员名单、管理机构和人员及管理办法。

3、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西湖龙井的企业是否符合西湖龙井生产条件进行调查考察,并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办理以下手续:

⑴、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⑵、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⑶、申请人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行业协会签订《“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与包装配套使用合同》。

⑷、申请人交纳“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费。“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费在使用者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及包装品款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4、“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的,应根椐协会下发的要求“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申请续签的通知后,按时办理续签合同。逾期不续签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期满后不得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续办须知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续办须准备以下材料:

1、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申请书(官网可下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街道审核盖章,农业局审核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五证合一的企业不需提供);

4、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商标持有人与申请企业不一致,需提供商标许可备案或商标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

6、企业公章。

请所有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上交以上材料,待审核通过后领取许可证书。

注:以上所有证件的有效期要有半年以上,如有效期不足三个月请提前换证再来办理准用证书。

办理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尚坤大厦311室。(天目山路与古墩路口)

联系电话:88078343。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016-04-06

所属镇街

审查意见

所属农业

主管部门意见

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审核意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申 请 人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QS证书号码

 

基地面积

(亩)

 

年 产

(公斤)

 

茶园

标准

 

加 工 厂

(个)

 

年加工能力(kg)

 

茶厂

标准

 

营 销 店

(个)

 

地 点

 

从业

人员

 

西湖龙井质

量检验能力

 

所属镇街

审查意见

 

所属农业

主管部门意见

 

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审核意见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龙井茶学术研究领域重点专家介绍

胡晓云研究员

罗列万研究员

翁昆研究员

须海荣教授

赵玉香研究员

施基国秘书长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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